为了保障信托目的的完满实现,防止利益冲突,要求受托人披露和公示财产,分清自己的和自己受托管理的财产,就十分必要了。
人大代表的人数过多,没有专职化,会议一年一次,不便于或者没有足够的精力制定法律。现代社会的管理是在承认利益和利益分化、利益多元化的基础上进行的,回避矛盾,忌谈利益是不利于解决问题的。

水上治安恶化等一系列问题,而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澳大利亚最大也是最重要的流域就是墨累-达令河流域(Murray-Darling River Basin),它的名字来源于其两条最主要的河流的名字。这些都不利于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利于加强公众参与的实效。它是一个以水为载体,由……若干子系统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有机形成的统一整体,在系统内部,任何一个子系统的变化或某一区段的局部性调整均将不可避免地对整个流域产生重要影响。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此作出明文规定。
[10]从立法过程的角度,我国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公众的立法动议权,对立法建议的渠道、立法建议的受理机构、立法建议的处理程序包括回复等等加以明确规定。为了使立法产生良好的效果,立法机关必须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实行立法公开,扩大公众参与。由于参与主体对行政决策的利害关系和关心程度不同,所以对参与主体的选取上及意见的采纳上要区别对待。
大多数公共决策,不能采用全民参与的方式,目前我国决策实践中采取的是利害关系人参与的方式,然而利害关系人常常人数众多,难以全体参与,需要产生代表人。D区利害关系较弱但关心程度较高。《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决策的公众动议权,该办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规章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意见应当包括规章的名称,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可行性和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措施等内容。[7]苗月霞:《治理理论与中国政府的创新模式》,《特区经济》2005年第3期。
所谓利益集团是指,在参与行政决策过程中,具有共同利益,为争取共同利益而组织起来采取共同行为以影响决策的团体。[14]刘莘:《行政决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35页。

注释:[1]王建芹:《第三种力量——中国后市场经济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78页。从发展趋势来看,治理与善治制度,以及作为其支持的价值观和知识,修正了主流政治学的统治理论,在全球范围引起人们的兴趣和共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因此,为了对行政决策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同时,为了提高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积极性,建立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意见反馈机制非常必要。
[13]朱光磊:《当代中国政府过程》,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99-107页。只有在积极的参与过程中,公民才能最大限度地表达自己的愿望,实现自己的利益。现代行政决策所遭遇的议题日益向复杂化、专业化、高科技化的方向发展,只有普通公众参与决策程序已不能确保现代行政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B区主要是对现有决策规定较为满意或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而不关心、不愿参与的公众。
第四章规定了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制定行政规范的程序。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又再次明确提出: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提高政府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完善利益集团代表机制。第三,专家专制的出现。
如何确定参与行政决策主体的标准,使参与者既不失代表性,又体现典型性,目前各国一般以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作为主要理论依据,但是仅以利害关系为标准是否合理呢?举一例来说:某市欲制定烟花爆竹燃放条例,由于燃放烟花爆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环境污染等不利影响,但同时也可以增强节日气氛,弘扬民族传统文化,这样说来全市人民都为利害关系人,当然由于顾及行政成本与效率,不可能让全市人民均参与,而会选举代表参与,那么是否可以任意选取一位市民,也许他对是否燃放烟花爆竹并不关心,认为过节时放不放烟花爆竹都可以,那么他所提出的意见对此条例的制定并没有多大意义,由此可以看出仅以利害关系为标准显然并不合理。这样不但有利于行政决策公众动议机制的具体操作,而且有利于保持整个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的统一。总之,公众以有组织的方式参与行政决策是民主政治的一种积极方式,不仅可以降低政府决策的组织成本,还可以拓展公众参与的广度与深度。[11]另一方面,公民有平等参与政治的权利,树立公民是权力主体的意识。行政决策程序中的公众参与日益受到了各级政府的重视,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立法在各地频频出现,如,2006年通过的《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和2∞8年通过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在我国广袤的大地上为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法治化竖起了标志性的旗帜。从E点向上的垂线和从F点的水平线把第1象限分成4部分,即4种公众类型所在的部分。
如城市规划已经规定规划草案必须要有公开展示,但实际上一些地方做的最多是在规划大厅搞一个公告、展示。正是立足于这样一种观念,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法律授权为依据,这也是传统的行政法治模式。
可以说,我国行政决策启动权基本上被行政机关所垄断,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特色,公众只是公共决策程序的承受者。有时,一项行政决策涉及面相当广泛,是否其涉及范围内的公民均要参与?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也许可以借助网络来完成这个庞大的任务,但是,站在公众这一角度来看,由于我国目前网络还未达到完全普及的地步,特别是利益密切相关但文化程度偏低的农民、工人等弱势群体不能支配这种资源。
现代行政法已经不再只是保障私权,代之以提供一个政治过程,利益代表模式就是要确保受到政策决定影响的利益人在作出影响利益的决定过程中有恰当的代表参与决策过程,并具有公平的决定权,[5]这是战后公民参与运动兴起的本质。对行政法治和公众参与的理解和研究不能停留于行政法规范本身,而应以宪政为基础。
内容提要: 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是实现公民监督政府的宪法权利、促进政府由统治转变为治理的重要途径,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实质所在。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相反的一个结果,即利益表达的不充分问题,这些团体在参与决策过程中往往倾向于与决策机关保持一致性,公众与这些利益团体之间缺乏一种亲和力。可以肯定,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将成为今后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而进一步扩大作为公众政治参与重要一环的决策参与,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行政决策公众动议权作为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的组成部分,应与其保持一致,因此,行政决策公众动议权主体应为:受行政决策影响的具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以及参与行政决策的专家。
例如,应松年教授主持起草的方案第6条规定了参与原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参与行政程序的进行。朱光磊教授以利益集团是否属于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为标准,将其分为两类:制度性意见表达集团,又称为制度内利益表达团体,和结构性意见表达团体,又称为制度外利益表达团体。
(三)行政决策程序中公众参与的方式单一,形式主义严重目前政府采用的公众参与方式主要有公示、公开听取公众意见、展示和咨询、民意调查、座谈会和听证等,方法简单,形式有限。善治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至多只有善政,而不会有善治。
例如,2006年北京市召开出租车涨价听证会,在此听证会召开之前,各种媒体的随机采访都表明大约70%的公众和出租车司机都不赞成涨价,而听证的结果是参与听证的代表有56%赞成涨价,政府据此提高了价格。公众参与是人民主权重要的实现形式和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得以实现的重要机制。
其实,除了利害关系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会影响决策效果,那就是参与主体对各项决策项目的关心程度。第三,完善专家参与行政决策的机制。除此之外,如此庞大的参与主体不但要增加决策成本,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同时会影响行政效率,因此,必须完善行政决策的利益集团代表机制。[3][美]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顾昕译,三联书店,1999年,第181页。
制度内利益表达团体因为其与政治体系的互动关系良好,能有充分的机会进行表达。如此一来,公众参与的效果必然大打折扣,久而久之,会导致公众不相信公众参与的效力,让公众对政府的诚意表示怀疑。
[9]俞可平:《社会公平和善治是和谐社会的两大基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5年第1期。[12]蔡定剑:《公众参与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团结》2009年第4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议制定行政规范。我们相信,《行政程序法》的出台将会给我国的公众参与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